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、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,均未规定只有在本单位任职才可以做该单位采购人代表。
尽管全国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并没有这样的规定,但值得注意的是,在实践中,可能有部分地方的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,会要求采购人代表必须是采购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,并且在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时除须提供单位授权函外,还须提供社保缴纳凭据作为证明。
因此,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,也可以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(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除外),但前提是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授权。
延伸一下
(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2期第4版)
采购人是否可以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?
从法规条款来看,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,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”,“应当”这个带有强制性的词语,仅仅是定位在“人数”之前;前一句的描述只是表达,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范围可以包括采购人代表、评审专家,并非强制性要求。另外,“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”是强制规定,这句话规定了评审专家的人数下限,但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下限;同时,也没有对评审专家人数上限作出规定。因此,从字面意思理解,评审专家可以100%占据评标委员会名额(即没有采购人代表)。
二是其他文件作出了补充印证。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2〕69号)规定:“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,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”,这句话隐藏的意思就是“采购人如果委派代表参加评审,需要出具授权函”,显然是默许了“不委派”的情况。
三是这属于权利而非义务。采购人通过委派代表,在评审环节行使“知情权、参与权”是财政部门将采购决定权赋予采购人的手段之一,通过现场参与,采购人代表可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起到补充完善作用,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家对评审权利的滥用。但如果采购人基于各种原因情愿放弃该项权利,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约束。